丁晓明子弟学校劳动争议案-肖松明律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08:32:52 228 人看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黄民一初字第46

2、466号

原告:丁晓明(466号案被告),男,汉族,1958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66号702房。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5811111410。

委托代理人:肖松明,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466号案原告),住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大道东8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点序,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丁晓明诉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以及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鱼珠林产集团)诉丁晓明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丁晓明诉称:丁晓明于1994年7月由四川泸县农业局以专职教师身份调入广东省鱼珠木材厂(鱼珠林产集团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固定职工,担任其职工子弟学校的教师工作,为中学二级教师职务。2002年7月起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后因企业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鱼珠林产集团与丁晓明于1995年12月30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6年。6年期满后的2002年1月1日,鱼珠林产集团与丁晓明续签1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02年12月31日止。1年期满后的2003年1月1日,鱼珠林产集团继续与丁晓明续签1年期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3年6月30日,鱼珠林产集团以“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该年合同为由,向全体老师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丁晓明带头积极上访,鱼珠林产集团的该企图很快被省政府制止。2003年11月27日,鱼珠林产集团向丁晓明一人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其他全部教师获得《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丁晓明认为此通知书违法,当即提出强烈反对,并于2003年11月28日和2004年1月4日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广东物资集团公司递交了《紧急报告》及《特急报告》,2004年1月12日向广东省教育厅递交了《紧急报告》。2004年2月10日,通过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向广东省人大递交了《求救报告》;2003年12月10日,还通过丁晓明所在的农工党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支部向农工党广东省委员会递交了《紧急报告》;2006年2月6日对广东省信访局和广东物资集团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07年7月28日再次通过邮递快件向中共广东物资集团公司党委递交了《鱼珠林产公司工子弟学校教师丁晓明关于继续要求尽快解决恢复职务工作报告》。2008年2月27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于5月27日作出裁决,驳回丁晓明的全部仲裁请求。丁晓明认为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法院:

1、撤销鱼珠林产集团于2003年11月27日发出的违法的《终止(丁晓明)劳动合同通知书》;2、判令鱼珠林产集团与丁晓明重新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判决鱼珠林产集团支付和恢复丁晓明自2004年1月1日起至双平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工资奖金按丁晓明2003年全年正常平均每月2410.66元计算,暂计至2008年6月,共54个月,为12005年、64元;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等各年度(月)的增幅工资另计支付;

4、先行部分判决鱼珠林产集团支付丁晓明工资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鱼珠林产集团承担。

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诉称:丁晓明于1971年6月参加工作,并于1994年7月调动至鱼珠任其集团处工作,任其属下鱼木子弟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1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1年,即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2003年11月27日,鱼珠林产集团向丁晓明发出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通知书。同时,子弟学校也于同年12月31日书面通知丁晓明于劳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虽如此,丁晓明仍在子弟学校工作至2003年12月31日止,鱼珠林产集团也支付到此前的全部工资。鱼珠林产集团也于2004年3月6日、4月9日给丁晓明邮寄《劳动关系证明书》、《失业保险金审批通知书》、《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广州市职被告动手册》等,但丁晓明均拒收。后,丁晓明于2007年9月21日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仲裁委驳回了全部仲裁请求。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1、因丁晓明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鱼珠林产集团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合法,鱼珠林产集团不应当向丁晓明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及支付其2004年1月1日后至恢复劳动合同之日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的法律责任。2、由丁晓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9月6日前一次性向丁晓明支付生活补助费63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鱼珠分行,户名:丁晓明,帐号:X);

二、若丁晓明符合移交黄埔区教育局教师的条件,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则协助丁晓明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三、丁晓明与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完毕。

四、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诉丁晓明劳动争议的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省鱼珠林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邓丹云

人民陪审员林鸿

人民陪审员翁卡睦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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