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及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均为同一承办银行的职工。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款2个月以上,且无逾期还款余额。
4、住房公积金贷款主借款人未提出逐月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的,其他参与还款人不能提出申请。
二、办理材料
1、借(贷)款合同原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打印的还款对账单原件。
4、配偶申请委托还贷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2、中心审核3、银行办理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五、办理机构
城区管理部、马尾管理部、福清管理部、长乐管理部、闽侯管理部、连江管理部、罗源管理部、闽清管理部、永泰管理部
六、办理地址
1.城区管理部:台江区高桥路69号福州市民服务中心三层
2.马尾管理部:马尾区君竹路75号建设银行2楼
3.福清管理部:福清市元洪路建行大厦4楼
4.长乐管理部:长乐市吴航街道朝阳路郑和小区二期20号店
5.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镇八一八西路128号
6.连江管理部:连江县凤城镇玉荷西路县建行大楼2层
7.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解放大街63号(新世纪大厦)3层04单元
8.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东环新村1号罗源县建行7层
9.永泰管理部:永泰县樟城镇上马路68号永泰县建行大楼2层
备注:
1、由于委托还贷业务涉及时间较长,需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本人申请,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代办公证书原件。委托代办公证书中应明确代办事项。
2、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才可以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
3、申请人应经常查询公积金账户和还贷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在还贷账户中备足资金,以免产生逾期贷款,造成个人信用不良。
4、已申请委托还贷业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能办理柜面提取业务、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
5、委托还贷业务发生终止的(除正常调动转移外),从终止月起满十二个月,可再次申请委托还贷业务。
6、每月16日-19日不受理开通委托还贷申请及委托还贷终止申请。
7、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均应用A4纸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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