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正确认定至关重要。对此问题,在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是“行为之共同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须具有共同的一体性,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另一种学说是“致害人的不能确知说”,该学说认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不须具有行为共同性的要件,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只要均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两种学说的分歧主要在于,共同危险行为是重在行为的共同性,还是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如果重在行为的共同性,则行为人须有共同行为,才构成共同共同危险行为;如果重在致害人的不能确知性,则只需受害人不明,不须有共同行为,仍可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一、犯罪既遂的类型具体有几种
犯罪既遂的类型有以下四种: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举动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司法解释对于既遂犯罪判定方式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通常是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否齐备来判断。如果相关犯罪要素已经齐备,一般认为犯罪既遂,反之犯罪未遂。
在实践中,犯罪既遂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如危险驾驶罪,只要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实施了醉驾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既遂。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实施杀人行为,致使死亡结果发生,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如破坏交通罪,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危及不特定人的安全,可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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