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发展阶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2 17:24:54 349 人看过

(一)、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时期;(二)、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过错侵权原则时期;(三)、契约理论与侵权理论的结合——担保责任原则阶段。要想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必要弄清楚世界范围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概况,了解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与世界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在联系,才能清楚的了解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然后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产品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民法典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在立法过程中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观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三)是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四)是二元归责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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