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20:11:09 444 人看过

一、嘉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二、嘉兴个人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是什么?

1.购买自住住房是指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所购住房在申请人(或配偶、未婚子女)的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

2.自购买自住住房购房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且仅一次)住房公积金。

购房行为发生起始日期:省内购买商品房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日期为准,省外购房商品房的,以购房税务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日期为准;购买拆迁房的,以拆迁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购买房改房的,以房改房专用发票日期为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以保障性住房购房发票日期为准。

3.申请人应为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

4.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本息前,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得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再次提取。

5.同一套房屋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如该套房屋有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提取总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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