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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广告与实际不符绿化差20%开发商赔8万
    开发商销售广告注明小区绿化面积与实际不符,被业主告上法院。昨悉,法院判开发商赔偿购房人8万余元。据了解,汉口一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上注明“拥有近2万平方米外围绿化带和近1.5万平方米的中心花园,高达近60%的整体绿化率”。2004年8月购买该房前,刘某了解到,开发商参与发起“百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销售放心房联合宣言”中写明,“保证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一致,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虚假广告的,退款退息或按已付购房款的5%赔偿。”刘某后发现小区绿化率没有达到60%,将开发商告上法院。据法院查明,该小区的绿化面积为1.57万平方米,代征绿化用地1.57万平方米,产权归园林服务中心,并不是该封闭小区的专用绿地,小区内的绿化率为40%。故认为其在广告宣传单中的承诺内容含有虚假成分,遂判开发商赔偿购房人8万余元。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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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实陈述责任认定
    最高法院《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行为性质作了明确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房交易市场,目前,大多数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进行促销的。由于我国商品房市场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特别是相应的民事责任制度的缺失,给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作出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留下了可乘之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最高法院这一解释将使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不实广告吸引顾客、兜售商品房的行径得到有效遏止,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最终将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3.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4.向购房人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5.承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6.承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7.在广告中允诺开发出售
    2023-06-12
    459人看过
  • 如何看待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一、如何看待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情况下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受法律约束吗1、所作说明及允诺具体确定,即有明确具体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设备品牌、外观形象,确定的小区规划目标、配套设施,对于一些虚幻的描约,如“成功人士的选择”、“坐拥繁华”、“具有无限的升值潜力”等,则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不能作为要约内容对待。2、广告的内容是对商品房开发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包括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本身的位置、朝向、户型、结构、空间尺寸,设备安装的数量、品牌,住宅小区的规划、配套设施等,对于开发范围外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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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哪些情况下,商品房广告可视为要约?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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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预售商品房有哪“六步曲”?
    第一步:购房者在售楼现场或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或“阳光家缘”网站(http://g4c.laho.gov.cn)查阅《广东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了解该预售项目的预售面积、抵押、查封、预售款监控账户及预售证有效期限等基本情况。第二步:预售项目若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的,购房者有权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开发商出具的委托书,了解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第三步,购房者与开发商或房地产中介公司根据市国土房管局“阳光家缘”网站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网上备案和进行房地产登记申请;购房者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输入相关的个人信息,并设置密码。第四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过程,应当以自愿公平为原则。对于开发商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购房者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第五步,开发商应当将预售许可证上确认的预售款监控账户提交给预购人,购房者应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控账户中,凭银行出具的存款票据,向开发商换领交款票据。第六步,开发商或购房者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确
    2023-06-10
    203人看过
  • 房地产销售广告包括哪些内容?
    1、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楼宇地点、竣工交付时间、售价等;(2)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3)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不得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房地产销售广告。2、在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包含哪些内容?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3、对售楼广告及资料内容有哪些具体规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以参照物表示项目位置的,应以从该项目到达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车程等来表示距离。项目坐落位置、示意图,应当真实、准确,比例恰当。售楼资料上明示的房屋装修标准、材料、设备、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应当真实、准确、清楚。4、对房地产广告中的各种排名、奖励等内容,有哪些规定?预售商品房广告中出现各种评奖、排名、国家或省示范工程等称号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示评奖机关、奖励种类、有效
    2023-06-10
    135人看过
  • 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法律约束力
    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前来看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中,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内容。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的期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但是,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虽然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案例1]2009年11月15日,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与原告杨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经营的商品房一套预售给乙方。后原告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房屋等理由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200平方米,具体位置为:1幢
    2023-06-10
    227人看过
  • 商品房广告不实,开发商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介绍】2012年某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建造商业广场,并向广大市民散发了商业广场的相关资料,在其宣传资料中有流行时尚,名品基地,汇聚国际知名品牌等内容。同年8月5日,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以50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商业广场C区18号商铺,总价款80余万元。合同双方未对商铺的经营范围作出约定。2013年10月1日,商业广场正式开业后,刘某发现整个商场大部分商铺经营的是非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很多甚至不是国内一线产品。刘某认为商场目前人流量不大的原因是房地产公司违约经营,没有兑现广告宣传的内容,给商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于同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30万的商铺款作为补偿。【法院审判】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协议:刘某放弃对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公司免收原告所购商铺面积5年的物业管理费作为补偿。【律师说法】1、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是否为要约。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没有订入合同中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不能作为合同条款。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保护了买受人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出卖人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的内容符合以下条件时,就应认定为要约:一是出卖人对商品房开
    2023-06-10
    371人看过
  • 新房地产广告必须知道的的“9不得”“4必须”!
    新房地产广告9不得:1、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雷区:购买商铺等的投资回报率)2、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雷区: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3、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雷区: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5、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雷区:之前出现的各种刷下限的户外广告)6、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一些商业项目营销时提及的购房后返租金等,可能会触雷。)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雷区:教育地产)8、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朋友圈转发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建议尽量不用过于绝对的宣传词语。)9、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雷区:精装房、装修房)新房地产广告4必须: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
    2023-06-10
    388人看过
  • 《上海市关于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各房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随着本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商品房广告发展迅速,其中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广告行为,如有些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经房管部门批准就先行发布预售广告;有的商品房广告中所有发布的地段、价格、交通、配套设施、交付日期与实际相差甚远等,这类不规范或误导的广告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商品房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规定,对本市发布商品房广告作如下规定:一、本通知中商品房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包括经市外国投资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建设计划投资建造或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投资建造的居住房及非居住用房。二、商品房广告是指本市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又称广告主)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在本市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预租)、出售(出租)以及进行项目宣传的广告。三、商品房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出现或变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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