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其处理方式如下:
一、当事人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是违法行为。在劳动者因被拖欠工资发生争议时,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的要求,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主持调解。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可相对中立地协助双方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少双方诉累。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
三、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提起劳动
仲裁的程序
(一)受理
1、当事人需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2)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等等。
(4)送达地址确认书,方便接收仲裁机构发放的材料。
(5)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
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
(6)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如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作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七日内,决定受理立案与否。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不予受理通知书给申诉人;
(2)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审批。
决定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申诉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补充相关材料;被诉人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缴纳仲裁费、提交答辩书和相关材料。
决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诉人。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申诉,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二)审理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应当准时参加仲裁庭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
1、仲裁庭成员审阅申诉、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
2、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交由法定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并填写中止审理审批表,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3、仲裁庭于开庭四日前,将书面开庭通知送达当事人。
4、仲裁庭按《庭审规则》规定审理案件:
(1)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宣布延期裁决,查明事实后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服从。
(2)仲裁庭应以调解为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审查协议内容,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制作
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3)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诉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审查后决定撤诉是否成立。仲裁决定须在七日内完成。
(4)对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不能结案的案件,报仲裁委员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对于请示待批,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视为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5)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三)处理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先行调解原则。
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
3、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项可以自行和解。
自行和解的案件由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申诉人也可自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办理撤诉手续。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等影响仲裁办案正常进行的客观情况,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因被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送达:
1、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2、仲裁文书送达后,仲裁庭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结案。
(五)归档:
1、对于结案的仲裁案件,应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规定分类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2、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
3、有关单位和个人如需摘抄正卷内材料的,需经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
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之后才能起诉至法院。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1、所需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及其副本。起诉状需载明起诉的案由、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基本的事实和理由等。
(2)劳动仲裁书及其副本。即载明当事人劳动仲裁结果的文书。
(3)相关的证据材料及相应的副本:如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员工出勤的记录、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相关证据等。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作形式审查
对当事人的立案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形式审查。符合下列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应缴纳诉讼受理费。
(二)庭前准备
1、人民法院应及时送达相关的诉讼材料
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及时将有关的诉讼材料送达给被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对可适用调解制度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可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1、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3、结案文书的送达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及时将判决文书送达给案件的当事人。
综上所述,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者一般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法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