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和具体原因裁定否决仲裁裁决效力的司法监督活动。法院撤销仲裁后,当事人再次达成仲裁协议,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如果没有,也可以起诉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
可以在收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以下仲裁裁决可撤销: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3、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具体的仲裁程序如下: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组成仲裁庭;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裁决前调解;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有: (1)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机构仲裁案件,不是仲裁委员会直接仲裁,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实现的,这个组织称为仲裁庭; (3)开庭和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之后,原仲裁协议的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涉外仲裁程序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选定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组建
劳动仲裁程序是先由单位提出仲裁申请;然后由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的,再开庭进行审理,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仲裁庭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作出相应的裁决。如果不予受理的,则及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在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或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原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
对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撤销仲裁委的仲裁条件如下: 1、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无权仲裁、仲裁违法、证据伪造或隐瞒等问题; 2、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