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我国劳动争议有以下处理机构: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其他。
毕业生就业中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承包期间发生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过审诉期限的劳动争议,应该要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没有正当理由超过上诉时效的,当事人就丧失了上诉权利,仲裁委员也会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的理由超过规定期限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会受理。上诉的期限届满,应该要
包括以下内容: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 (3)控告权。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劳动者行使请求争议处理权,而处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受理仲裁申请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受理起诉的是人民法院;仲裁时效一般是一年,诉讼时效是十五天;以及劳动仲裁一般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诉讼稍微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一般要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依法去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分类和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注意问题有: 1、对举证责任明确,由用人单位保存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承担举证责任; 2、对新法的认识不足; 3、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其他。
劳动争议分类: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 注意问题包括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问题。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用人单位主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