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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部在办理伤情鉴定方面有哪些规定?

2022-12-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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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回复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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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对伤情鉴定的等级有规定的。只对鉴定为轻微伤或者不要求鉴定,明显不构成轻伤的,可以不做伤情鉴定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的处罚有规定。规定鉴定等级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标准如下: 5.2 面部、耳廓 5.2.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5.2.3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5.2.5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 B.2 头面部损伤 B.2.1眼睑外翻 重度外翻:睑结膜严重外翻,穹隆部消失。 中度外翻:睑结膜和睑板结膜外翻。 轻度外翻:眼结膜与眼球分离,泪点脱离泪阜。 B.2.2容貌毁损 重度: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 (1)眉毛缺失; (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 (3)外耳缺失; (4)鼻缺失; (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颏粘连。 中度: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 (1)眉毛部分缺失; (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 (3)耳廓部分缺失; (4)鼻翼部分缺失; (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 B.2.3面部及中心区 面部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屏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 面部中心区:以眉弓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唇红缘中点处作水平线为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上述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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