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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022-03-1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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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回复

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轻度运动障碍;4.三肢瘫肌力4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7.脑叶切除术后;8.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13.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14.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15.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8.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100px;2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23.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2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25.面部瘢痕>20%;26.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2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31.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32.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33.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25px;34.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35.一侧完全性面瘫;36.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37.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38.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39.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40.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41.支气管胸膜瘘;42.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43.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45.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4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47.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48.胃切除≥2/3;49.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51.甲状腺功能低下;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53.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54.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55.内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5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57.肾损伤致高血压;58.一侧肾切除;59.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60.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61.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近);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63.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64.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65.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66.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67.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68.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69.重度哮喘;70.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71.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72.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73.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74.肝硬化代偿期(Child-P gh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75.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76.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77.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78.淋巴瘤完全缓解;79.中度骨髓型放射病;80.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81.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82.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83.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84.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85.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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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主要原则是员工的器官有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的畸形的情形,并且具有中等功能障碍或者并发症,无法生活自理并且存在一般的医疗依赖。具体的情况包括:轻度智能损伤、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中度癫痫以及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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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评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 0. 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 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 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 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身体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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