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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是可以变更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则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有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合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变更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2、变更具有可预测性; 3、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能胜任所变更的岗位; 4、合同变更是企业经营实际必需; 5、所变更岗位与原来岗位具有相关性。
用人单位变更法人,不需要一边解除劳动关系,一边再建立劳动关系,只是需要将变更或者合并分立等情况在原有的合同上注明,让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就可以使合同继续有效。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如果单位只是在名称上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法律主体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对变更之后的单位仍具有法律效力
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之上,所以我们也就能够确定,劳动合同对于员工来说是有多么的重要,那么与分公司跨过公司劳动关系和总公司是否有劳动关系?根据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没有主体的法人的,总
1、公司法人变更,可以与该企业的所有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任何企业的管理制度都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剥夺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加班补偿等的合法权益。 3、“公司将本人调往其他地区工作”前提看原先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严格规定,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性质。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存在较大区别。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律制度的周全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就要受到一般民事合同法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有以下五种: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
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起草新的劳动合同,或者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变更其中的具体条款。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进行变更;而且对于变更的内容和变更的条款必须经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