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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就劳动争议有详细说明,分别看看,一、二、三。四个文件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举证责任原则大致有两种意见:或是一律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或是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结合劳动争议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体现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
劳动争议一般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通常会让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仲裁一般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有四点,分别是: 1、机构设置方面不同,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 2、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间的规定如下: 1、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仲裁时效是相对比较短的,劳动争议发生一年之内,这是一般时效。但是也有特殊时效:比如欠薪加班工资,时效不受限。在劳动关系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