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故调岗员工不愿意的处理办法:
1、以协商处理,以合同为为依据。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没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
解除劳动关系可主张经济补偿金;单位没购买社保是可以要求补交的。如果公司提出调岗员工不同意而辞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可双方协商处理,一般员工自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建议协商解决,员工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会不会
有经济补偿金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赔偿金给员工。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
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
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对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进行合理必要的变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某些重大变化,确需对某些内定作出调整的,比如整体的搬迁、部门的合并、国际金融危机。当然变更后,仍然需要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继续履行,还是应当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同意,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不同意的,公司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4、
不能胜任工作与不服从安排是相互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作为解除的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一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调岗位不愿意去,劳动者的维权方法:
1、注意收集证据,特别注意收集和分类证据,例如劳动合同,社保清单、工牌或工作证、工资发放记录、公司给与员工调岗降薪的通知、文件等证据的搜集和整理。
2、用人单位在调动后未按原工资标准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经批准减薪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局)投诉,要求单位弥补工资的差额和要求补偿金。
3、及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免超过时效规定。仲裁申请必须在公司调岗减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仲裁申请将有败诉的风险。另需要注意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
公司可以调岗调薪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4、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5、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脱密期保密协议的,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劳动者如何应对单位调岗调薪
1、对于用人单位口头调岗降薪通知。用人单位口头告知调岗降薪的行为无效。
2、对于用人单位书面调岗降薪决定。调岗的含义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主动调整或劳动者自行提出调换工作岗位,包括平级调换、上下级调换等等,相应的会发生工资待遇、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变化,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一种形式,应符合上述第二个问题中所列的法律规定及要求。
(1)劳动者首先可与人资部门沟通,了解此次调岗降薪的具体原因,应该看到这次是否符合当时签订的合同,是否有违背的地方。最终确定用人单位是不是有违法行为存在。
(2)如果用人单位系想通过调岗降薪的方式达到让劳动者自动离职的目的,劳动者更应当谨慎。因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发生变化,劳动者可以与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协商不成,也不能单方辞职。
(3)如果用人单位在未予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决定,劳动者可以实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作出调岗降薪违法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单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