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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怎么补偿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怎么补偿

2023-04-20 320
普法内容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月次日至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年以后,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并且也不需要继续支付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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