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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其他企业员工为本公司培训不一定属于侵权。法律规定,聘请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那位授课的员工在培训中所讲的内容并不涉及商业秘密,且并未对他所在的公司造成损失,则不构成侵权。因此请其他企业员工为本公司培训不一定属于侵权。
依据用人单位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者索赔培训费,只限于“出资培训”的范围。 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具体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一般而言,只有职工单方面
请其他员工为我公司培训不一定是侵权。法律规定,聘请一方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在培训中所说的不涉及商业秘密,且未对其公司造成损失的,不构成侵权。所以请其他企业员工为本公司培训不一定属于侵权。
据你所述,是可以认定为专业培训的,若违反约定,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
首先,该培训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专项培训还不能确定,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出的专项培训费用,而一般的业务培训不属于应当约定服务期的培训费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服务协议及赔偿问题。其次
按你提供的情况,你与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因为其未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权随进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培训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及你能否要回培训款,得依据合同的约定。按你介绍
荣誉权属于身份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统一称呼为人身权。人格权是人人都享有的,身份权则是人人可能享有但未必人人都能享有的。区别名誉权和荣誉权,人人都需要名誉,不需要任何单位或者组织加封,因而名誉权是人格权;荣誉权则不同,需要有权的单位或者组织授予
搜身属于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权利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
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办理的流程如下: 1、在注册公司之前,首先需要做好以下准备:设想公司的名称;准备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确定公司的注册地址,并准备租房合同,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确定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总额; 2、做好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