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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中可以变更。主要的必填项目中包括“首次还款日期”与“贷款期限(月数)”两项,若纳税人按照正常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从贷款期限截止的次月起,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就应当停止扣除。
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对于子女教育的支出,是按下列标准来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可以按每个子女1000元的标准,每月可以从子女父母一方的个税中扣除1000元,或子女双方的个税中各扣除500元。
专项附加扣除方法:大病医疗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人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如果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法: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如果是首套房并且有利息支出的,按每
孩子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按照每个孩子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孩子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在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有关支出中扣除,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研究生以及博士
《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重疾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特别附加扣除。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以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此处的学历教育通常是指:小学、初中的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技工院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