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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 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
即使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也是无效的。因为《劳动法》,劳动者在公司上班,那么按照规定,必须由公司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这些都是公司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是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经常有单位与员工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要求员工确认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中签字。确认此类协议或承诺书的效力,实践分歧很大。 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少地方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当地的社会保险实际缴纳情况,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
看实际情况,确认此类协议的效力,分歧很大。一方面,它往往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会有条件的认可此类协议的约定效力。另一方面,司法裁判部门会更倾向于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否定此类协议或承诺的效力。
范本如下: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于年月日入职乙方,在岗位工作,现就社保缴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向乙方提出不愿意由乙方代为缴纳社保; 2、乙方支付的补偿金约为乙方
关于自愿放弃缴交社保的协议书甲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甲方同意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医疗等社会保险,因乙方考虑从工资中扣除个人承担的缴交部分会影响工资收入,经双方协商,乙方自愿放弃甲方为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应缴纳的社会保
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函,违反了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社保征收机关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
员工挂靠别的单位缴纳社保是可以的。但是存在以下不好影响: 1、员工需要全额承担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的费用,那么缴纳金额会比较多; 2、员工在出现事故之后如果是属于工伤范畴的,可能会存在纠纷; 3、挂靠单位代缴存在单位没有缴纳或者少交的风险;
社保缴纳地的填写如下: 如果是企业职工,则社保缴纳地为公司注册地,与个人工作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无关; 如果是个人缴纳,则选择户口所在地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