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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区域看双方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企业经营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
没有约定时间可以补充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竞业限制合同没有写时间的,如果竞业限制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没有约定时间可以补充约定。劳动者违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补偿金由双方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竞争限制在劳动者和使用者双方合法协商后有效。我国法律规定,竞争限制者限于使用者高级管理者、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竞争限制的范围、地区、期限由使用者和劳动者约定,竞争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竞业的范围和地区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的业务是劳动者不得自营与所在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同理,作为禁止竞业的约定,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一种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特殊法律措施。具体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
股东是否承担法定竞业限制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 如果股东是公司董事、高管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替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同时也不允许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当前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成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1、书面约定。因为竞业限制关系到员工的择业权和生存权,而并非属于企业内部制度可以约定的事项,故企业应当与涉密员工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2、特定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