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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020-01-13 106
普法内容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是我国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七十条的内容。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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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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