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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劳务派遣新政策

2022劳务派遣新政策

2022-11-28 4,448
普法内容
2022年劳务派遣新政策如下: 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和管理,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此外还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等 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 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具体表现以下三种情况: (1)关乎劳动者基本生存的生存报酬,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例如最低工资、劳动安全保障费、教育培训费、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等方面,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而劳动报酬中的其他方面,例如:奖励福利、附加报酬等方面,可以不实行同工同酬。 (2)对在核心、主业岗位上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同工同酬,即对于在用人单位从事核心、主要业务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于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可替代性强的非核心、非主要业务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不实行同工同酬。 (3)连续用工应当实行同工同酬,连续用工是指,延续原用工期限或不间断地再次使用同一个派遣工。对于用工单位长期用工的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同工同酬以及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例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5、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6、明确劳务派遣期间,派遣人员造侵害他人权利的处理方法: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年我国为了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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