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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理后能否延期

劳动仲裁受理后能否延期

2020-03-17 89
普法内容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如果告知当事人有关开庭事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是是否准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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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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