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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劳动保护法孕妇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未成年特殊劳动保护: 一、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二、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
《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6条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2、《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特殊工种一般包含的范围有: 1、电工作业,含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矿山井下电钳工等;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包含2米以上登高设备及拆除、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
侮辱妇女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行为人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 4、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侮辱妇女的行为。 侮辱妇女罪量刑标准是以下
孕妇以及哺乳期的妇女都属于特殊的法律主体,当其涉嫌刑事犯罪时,因为身份特殊性,通常会对其给予特定的保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般可采取监视居住,其中就包含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