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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其实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在用工合同中不管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签了免责协议的,可以有效。一般情况下,只要各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免责协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公司不能和员工签订工伤免责协议,即使签订了,排除劳动者工伤索赔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违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免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下列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五、六级残疾职工每月领取的残疾津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时应当享受的一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共同签订本租赁合约,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将穆庄沿街楼一套两层独间,租给乙方作办公使用。租期为一年,从2009年3月4日至2010年3月4日止。 2
事实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伤概况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用人合同中,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约定工伤概况不负责任的条款,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这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者出了工伤后,以前签的工伤免责协议无效。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
协议没有签完整,协议也不一定没有法律效力。协议没有签完整,在合同法中应当表述为合同并不完整。合同不完整,不一定合同就无效。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来完善合同的内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是
双方签字的协议,不一定有效。但是,如果协议的内容以及订立的程序都是合法的,这时候协议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协议,当然会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双方签字的协议,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或者侵犯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时候协
被迫签订的协议没有效。具体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该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但对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有损的,实质是一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的可撤销合同。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