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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按实际情况,只要能证明现在劳动合同关系,同时符合经济补偿的情形的,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由
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现在仍然有效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008年1月
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具体如下: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主动表示不续签原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
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意思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符合法定情形的,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无需支付经济
经济补偿金,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一般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向员工支付经济上的补助。又可以被称为“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