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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裁员应遵循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裁减人员: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等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制定好裁员方案;并将裁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之后按照方案来执行。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是违反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的,此时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员工也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赔偿金。公司不肯支付赔偿金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公职人员辞职的法定程序如下: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程序如下: 1、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任命新的法定表人。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登记申请书、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