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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兑现数额

2023-02-13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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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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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的数据,无法计算黑龙江工伤二级职工退休应领取多少基本养老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二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办理退休,改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足工伤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黑龙江省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度型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工伤二级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额度低于退休前领取的伤残津贴标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在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合视同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式中“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该表数值为国函[2004]36号确定值。(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本人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全:职工退休时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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