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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企业中,外资企业在遇到新冠疫情时,如何安置员工劳动问题

2022-01-2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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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上海市《关于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并购本市国有企业过程中,被并购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合同、企业裁员及非过失性解除合同等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述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地表明:股权并购时,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外国投资者在决定是否股权并购内资企业时,有关职工的安置问题是很重要的一个谈判内容,务必认真落实。在完成上述谈判工作后,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企业及其股东应开始准备必要的文件资料,以便向相关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1、审批机关的确定有权审批股权并购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除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商务部根据投资金额的大小,对商务部、地方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进行了划分。以上海市为例,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及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项目须报中央有关部委审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则依据规定进行审批;上海市各区县政府及其他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办、钻石交易办、化工区管委会、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也可以在相应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查批准外商并购项目。2、应报送的资料外国投资者应根据股权并购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以上海市为例,外国投资者并购上海市国有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1)并购项目申请报告;(2)被并购国有企业出让产权的批准文件;(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及附件;(4)外国投资者购买国有股权或认购国有企业增资协议;(5)产权交易凭证;(6)被并购国有企业最近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7)被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8)被并购国有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9)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10)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如国有产权转让后企业控制权转移或企业的全部或主要经营资产出售给外资的,并购双方应当制定企业调整重组方案和妥善安置职工的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1)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被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境内公司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以上海为例,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并购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包括:1、被并购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内资转外资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2)申请报告;(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4)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2、被并购方向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需提交如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书》(未变更名称的除外);(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和批准证书;(4)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5)被并购国有企业的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如涉及国有产权的转让);(6)并购方企业的开业登记证明;(7)外国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8)企业合同、章程;(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11)住所和生产、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产权证或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12)需提供的其他资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并购双方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四)缴纳股权并购资金根据1997年9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9日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2号令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股权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购买价款,最迟不得超过1年,且应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但这两个规定也存在不尽相同之处,补充规定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但暂行规定则无此限制。鉴于上述两个规定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能理解为:到目前为止,股权并购时,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但在实践中,该补充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原因在于公司经股权并购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新一届董事会成员的名单,这就意味着公司变更后,有关公司董事会决议必须由新任的董事会成员决议通过,控股股东只要控制了董事会,即使在尚未足额支付全部购买金的情况下,事实上已取得了企业的决策权。(五)办理后续登记手续股权并购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结论根据汤姆森金融公司对跨国并购和中国国内并购总额的统计,中国在2002年吸收外资总额达527亿美元,居全世界之最。但是,以并购方式吸引外资的比例仅为5%左右。这表明,外资并购在中国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甚至有专家乐观地认为,外资并购方式将在3?5年内成为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外资并购的方式中主要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目前,资产并购的方式通常使用于外国投资者并购现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原因在于上述企业在没有公司化之前,无法进行股权收购。随着公司制度的广泛普及及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的深入,毫无疑问股权并购将成为外资并购的主流方向。为配合外资在中国的并购,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股权并购已经具备了可操作性。但由于外资股权并购涉及产业政策、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登记、审批机关的审批、工商登记、外汇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海关登记管理等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障碍。为促进股权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很多地方政府已先后出台了一些操作细则,但由此也造成了各地操作流程的不一致,这一点应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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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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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留用原企业职工,重续劳动合同关系。并购时,并购双方约定在并购后留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重新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2、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3、鼓励创业性再就业。鼓励未聘人员创业性就业,如本人要求从事其他合法的经营活动,可以申请办理给予一定时间的创业期,其间工龄照算,不计入待岗时间,并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从而减轻企业的压力。创业性就业政策给予创业者一定的过渡期,期满后可以办理重新上岗或办理辞职、调动手续。 4、国有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发生内退生活费。 5、其他职工安置模式。主要包括:一是由地方组织富余职工进行同工种转移或向外安置就业;二是培训安置,即为暂时达不到上岗要求的富余职工设置“培训岗”,使其在一定期限内每月享受社保和基本工资,并为其提供培训机会,为再次竞争上岗提供条件;三是开发安置,即兴办第三产业促其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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