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由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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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推荐】涪陵区律师泗县律师鹤山市律师博白县律师钟山县律师岳麓区律师邹平县律师在现代社会中劳动者与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哪一方因为对方的过失或者有意的损害利益,那么就有权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如何维护以及找谁维护就成了问题,下面为您介绍下劳动争议一般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相关问题。一、劳动仲裁管辖的确定。 1、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了,而劳动者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了,那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仲裁到底由谁管辖。 2、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常发生变化,产生多个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的,那么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受理的,并不能够对抗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劳动者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维权成本劳动仲裁到底由谁管辖。二、劳动争议一般由谁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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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以下地区的仲裁委员会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由本地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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