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补偿,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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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劳动者主动辞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补偿;如果是劳动者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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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规定有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满半年按一个月补偿;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违法终止的,赔经济补偿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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