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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风险主要体现在

2021-11-14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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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回复

专业分析:

(一)事实劳动关系风险——增加劳动力成本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单位也承担劳动法规定的义务。其中,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如果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单位缴纳,甚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劳动者报到工作第一天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需要慎重考虑和选择,过期不签订合同将失去相应的选择权。(二)事实劳动关系风险-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约定试用期的,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法律规定,仲裁部门或法院将认定劳资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随意解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合同规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单位也可以要求员工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等)。但在用人单位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事实劳动关系风险系风险——泄露商业秘密风险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必须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约定保密条款或签订特殊保密协议通常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基本方式,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中,是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中,不构成签订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的可能性,即不能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单位很难证明哪些是商业秘密,是否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从而不易受到法律保护。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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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依据: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 (一)劳动者面临的风险:劳动者入职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双方一旦产生争议,劳动合同自然会成为重要的证据之一,第一能证明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能证明劳动者从事的岗位、工作地点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仅限于口头承诺,假如有一方事后翻脸不认账,另一方也无法证明。 (二)用人单位面临的风险: 1、履行中的双倍工资风险,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这时候用人单位还有一个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满一年用人单位仍不补签劳动合同,就要一直承担着双倍工资的责任。 2、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容易解除难,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稍不留神,就会构成违法辞退。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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