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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22-05-0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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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6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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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de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de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de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de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de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之后de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de范围和标准de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de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de1%。 第八条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de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de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de,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de生育医疗费标准de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de,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de《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de证明,以及规定de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de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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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节育所必需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2、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 3、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费用; 4、实施绝育、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手术的费用; 5、治疗因生育、终止妊娠及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和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不再发给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参保申报工资,此标准低于本人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由县医保中心在女职工生育产假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职工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为全县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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