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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女职工合法待遇

2021-10-2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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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1-10-25回复

专业分析: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工资,全部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省直补贴80%发放,不影响升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2、一年(包括法定产假)哺乳假期的,工资支付,职务(职场)津贴.省直津贴停止支付。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计算工作年数。独生子女的父母不支付奖金。3、双胞胎以上的女职工,产后休息一年,产假以外的工资可以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4、哺乳时间:对于抚养未满1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时间应给予2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为单胎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以合并使用。双胞胎以上者的哺乳时间,单胎哺乳时间相应倍增。哺乳时间和中途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支付工资。5、婴儿满1岁后,被诊断为体弱的儿童,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6、被诊断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症状严重,每月可以请1~2天假。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日)。8、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9、男女双方晚婚晚育,男性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期。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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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女职工哺乳期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哺乳期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除了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其他。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1、用人单位对于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2、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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