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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大病转移至其他用人单位,因患病单位能否解除双重劳动合同?

2022-02-27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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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7回复

专业分析:

我单位职工王某前段时间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治疗,现在病情稳定已经出院。根据他的身体情况,我单位现在没有适合他的工作,王某也同意和我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提出要我单位给一定的补偿。请问:王某的要求合理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王某所患的疾病,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属于工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根据1995年1月1日执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现在鉴于王某的身体情况,你们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按照以上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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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合法。 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对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其三,对被鉴定为五到十级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因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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