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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最新规定

2021-11-12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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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回复

专业分析:

最新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于2007年实施。工伤待遇有以下规定:《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支付治疗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照护理鉴定结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伤残津贴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员工难以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并按规定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收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恢复工作后因伤残降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70%,本人提高工资时,保留在职伤残补助金。第二十七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五十六个月,六级四十六个月,七级三十六个月,八级二十六个月,九级十六个月,十级六个月。职业病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生活护理费、辅助设备安装等待遇。所需费用,退休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个月。对于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死者,按60个月发给。第三十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死亡补助金自申请之日起次月内支付。残疾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月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从员工死亡的次月起支付。第三十一条残疾津贴、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时调整,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三个月内支付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止支付工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抚恤金。如果生活有困难,可以预付一次性死亡补助金的50%。该职工重新出现的,从出现的次月起停止支付亲属抚恤金,领取的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应退还。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导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下降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根据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撤销或者破产的,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优先一次性缴纳十年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和已退休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财产清算过程中,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优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第三十六条职工被派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予中止。

法律依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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