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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方面?

2024-12-15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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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5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需要遵循公平原则,考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本人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双方因违约金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程序解决。至于怎样的数额才算是“畸高”,以及如何根据劳动报酬合理确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违约金的约定需要遵循规范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如果相关规定过于严格或宽松,都可能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因此,法律应当就约定违约金设立一个前提条件,充分考虑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等形式。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结合国外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方式的规定,主要应以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补救措施方式为辅,违约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适用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场合。 继续履行又称为实际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尤其在单位违约时应首选以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来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这对于竞争日趋激烈、业相对困难的形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应当注意的是,继续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一般不能援引实际履行制度。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侵犯人身自由,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护的基本价值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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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继续履行。 2、损害赔偿。 3、支付违约金。 4、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 5、担保责任。 (六)其他补救措施。 在违约方拒绝履行合同时,许可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双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济,但应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并制裁违约行为,违约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是对任意解约行为的纵容,其必须付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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