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提供劳动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惟一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54:23 475 人看过

职工档案转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职工档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职工并没有被安排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此类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一中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当事人杨静(化名)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且

职工档案转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职工档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职工并没有被安排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此类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一中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当事人杨静(化名)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且该工程总队也为杨静继续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的事实,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判决要求某工程总队为杨静安排工作岗位。

杨静原在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10月,杨静调入某工程总队,其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台账也转移至工程总队,这家工程总队为杨静缴纳了1997年之后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但双方未曾签订劳动合同,杨静自1996年10月至今亦未为工程总队提供过劳动。2007年,杨静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程总队补发其1996年9月至2007年4月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但杨静的申诉请求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为此,杨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工程总队为其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各种福利补贴,为其安排工作岗位。

原审法院认为,尽管杨静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工程总队在杨静档案材料转至本单位后,也为杨静继续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但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杨静也未为工程总队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杨静的所有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一审判决驳回了杨静的诉讼请求。对此,杨静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工程总队于1996年10月将杨静正式调入其单位,同时杨静的社会保险等档案手续同时一并转入工程总队,此间,工程总队为杨静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某工程总队应与杨静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杨静未向工程总队提供劳动,故其要求工程总队支付待岗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各种福利和补贴的请求,缺乏依据。但是,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杨静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对于此案,一中院法官介绍说,作出上述判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实践中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否提供了劳动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惟一判断标准。在很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并非持续不断地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当劳动者连同其相关档案调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征求劳动者意见后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劳动者仍不提供劳动或不能胜任时,用人单位应该作出除名决定彻底解除劳动关系,以维护其内部劳动管理秩序。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中,杨静已经调入某工程总队,工程总队在杨静长时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既没有为其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及时对杨静作出除名的决定,而是一直为杨静缴纳社会保险,这是一种极端的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法院没有理由去保护这种行为。同时,杨静作为劳动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因为工程总队怠于行使其自身权利而使杨静遭受损害。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工人日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3: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委员会相关文章
  • 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如何确认是劳动关系1、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的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一种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这一方,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的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仅限于基本劳动条件。
    2023-02-04
    305人看过
  •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是不是一样的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受不同的法律调整。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是双方确定劳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一、从用工双方的主体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二、从用工双方的
    2023-02-17
    409人看过
  • 劳动法是否承认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符合规定、单位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24-04-24
    280人看过
  • 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
    理论界关于劳动关系的定义千差万别,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也是莫衷一是。在《劳动法》的框架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于是,又产生了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等与劳动关系相对立的各种关系。《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就要看双方是否已经建立了用工关系,而进一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用工关系,我认为主要看以下三个要素,如果这
    2023-02-09
    495人看过
  • 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要具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怎么认定
    一、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要具有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要具有相应的劳动关系。现实中申请工伤认定,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具有劳动关系,这也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很多地方的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在认定工伤之前进行劳动关系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劳动关系怎么认定(一)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2023-06-17
    247人看过
  • 提供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提供劳务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一)用工主体资格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能成为合法的用工主体,自然人是不能成为用工主体的。而劳务关系则无此限制,用工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主体地位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的从属性,这种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经济上的以及组织上的从属性。具体来讲,劳动者一般依附于用人单位,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须遵守用工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排。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用工者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比较弱。(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不同(四)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纠纷是
    2023-04-12
    431人看过
  • 提供劳动就成立了劳动关系吗
    提供劳动不一定就意味着成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劳动关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一、什么是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是如何认定的事业单位劳动关系认定: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
    2023-03-03
    220人看过
  • 当事人请求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合同的
    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一、劳动仲裁该怎么申请?1.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提交书面仲裁申请;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
    2023-06-27
    238人看过
  • 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
    法律综合知识
    认定企业不提供劳动条件是指:企业在劳动者进行劳动时没有提供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前者指劳动者维持和再生产出劳动能力的物质条件,即生活资料。后者指劳动者借以实现其劳动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023-03-24
    478人看过
  •  劳动关系认定原则与标准
    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等凭证。其中,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下是几种改写方式:1.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且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劳动关系就会成立。2.如果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满足了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并且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有报酬的劳动,那么劳动关系就会产生。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并且
    2023-11-17
    107人看过
  • 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认定标准是什么样子的?
    一、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劳动者而言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意味着劳动者可以因此享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与一般的法律保护不同,劳动法实行的是倾斜保护,简单来说,就是给劳动者更多权利和要求雇主承担更多的义务。其中,尤其突出的是国家在劳动法中以一只“看得见的手”出现,直接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时间等劳动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近日出台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每月不得低于690元,小时工每小时不得低于6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为劳动者的保护划定了底线,雇主只能支付高于最低工资的报酬,而不能低于它,否则,国家将予以制裁。而如果劳动者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将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现实中存在大量劳动者本身实际上属于劳动法中定义的“劳动者”的范畴,但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难以证明自己的身份,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正是为了解决这一社会现状,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
    2023-04-02
    383人看过
  • 保险劳动关系不一致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
    2023-04-29
    193人看过
  • 劳动关系是劳动仲裁还是工伤认定
    劳动关系确认是由劳动仲裁裁决,而不是工伤认定部门。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先向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之后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报工伤如何赔付的一、工伤赔付流程如下:1、当事人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三、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后,其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2023-06-21
    438人看过
  • 劳动关系的确认状状提交规定是哪一年?
    未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交。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必须要先申请劳动仲裁,之后才能起诉,所以必须要等到仲裁结果出来之后,才可以起诉,并且需要在15之内起诉,否则仲裁裁定书会生效。未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前申请工伤认定吗未确认劳动关系,可以提前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2023-07-05
    25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仲裁委员会
    相关咨询
    •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知识
      贵州在线咨询 2021-10-23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一、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下情况,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以下证明书(1)工资支付证明
    •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的参考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的性质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6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三条标准实际包括对“用人单位”、“劳动行为”、“劳动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而“劳动行为”是劳
    •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1
      一、双方主体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
    •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08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 (四)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劳动关系的特征有哪些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12
      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此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法里面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只有一个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时,才受到劳动法律的规制。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事实劳动关系满足三方面的法律特征:(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指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