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起诉,业主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但是,业主要收集相关证据。
一、物业费包括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二、反诉的程序
反诉作为一种诉,在程序上与本诉的提起是相同的。提起反诉同样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提起反诉,须在本诉受理以后,本诉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也同样要预交案件受理费,诉讼标的相同的应不再就反诉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本诉被告提出反诉后,法院应当对反诉要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反诉要件的,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尽管反诉要求满足起诉的条件,但为了简化程序,并不要求反诉必须像起诉那样提交书面诉状,可以在开庭审理(言词辩论)中以口头方式提出,法庭将反诉的请求记录在案。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看,司法解释希望反诉尽可能在开庭审理前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不是在开庭审理中提出,其理由大概想保障对方证据答辩的权利。但这样一来,就限制了被告在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的权利。
法院受理反诉,意味着将本诉与反诉合并进行审理。但应当注意的是,合并审理与合并辩论不是一个概念,合并审理并不等于两诉的辩论合并,合并审理应当是指同一个法院的审判组织同时按照同一种程序审理本诉和反诉。原则上,反诉的辩论应当与本诉的辩论合并,如果合并将使诉讼过于复杂从而导致诉讼迟延的,法院也可以分别辩论。辩论的合并实际上就是开庭审理的合并,即反诉和本诉在同一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反诉和本诉合并审理后,如何进行裁判是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技术性问题。由于本诉和反诉毕竟是两个独立的诉,因此法院应当分别对本诉和反诉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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