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督主要以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监督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为主体,进行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审查监督;内部监督主要以企业的财会部门、审计部门、监事会(公司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为主体,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从理论上看,现行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符合客观实际的:
但在具体实施监督的运作中,却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l)作为监督主体的政府主管、监督部门和被监督对象的国有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上都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不存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监督不力。(2)地方政府、政府监督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的相关性和依赖性,不利于监督作用的发挥。(3)监督主体和被监督对象的信息不对称。由于财务监督是一项极为细致复杂的工作,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的间接管理,不足以获取直接监督所需要的信息,政府部门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处于信息劣势。即使政府监督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行使监督权利,其结果也只能是客观上的监督不力。(4)在企业内部,赋予财会、审计等内部职能部门以监督厂长(经理)财务行为的制度安排,与企业管理的层级原则(下级服从上级)相悖。其结果必然是:“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因此,国家政府部门为强化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提出改进财务监督的管理办法,财务总监委派制即是其中最主要办法之一。
财务总监制,即国家凭借其所有者身份,由有关产权部门和政府管理部门向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经营,并对重大事件建立厂长、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这是以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为前提,联系国有企业的实际,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旨在重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它是派生于资本权力的外部产权监督,符合国家资本金运行的特征,也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因此,由政府产权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授权财务总监对企业进行监督,强化了企业约束机制。
1.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在企业中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监督管理企业日常财务活动,解决了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信息不对称问题,解决了会计信息人为失真问题。
2.财务总监联签制形成了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相互制约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形成了一种具有制度与组织保证的有机监督体系,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确定和聘任,大多是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企业董事会共同认定的结果,这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为实现政企分开创造了条件。
4.财务总监在形式上由董事会委派较为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就职能而言,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并无大的区别。诸如:审核集团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报告,与集团公司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参与审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经济管理制度;参与审定集团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审定集团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以及参与拟订集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法检查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出资者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等等。总之,两者都是对企业财务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高层管理人员,从精简高效原则来分析和评价,完全可以合二为一,只要在聘任手续上和监督权力上稍加调整即可,不必并存。
在探索治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和财务管理混乱这一顽症过程中,建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和企业认同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只是一个暂时的办法。因为从深层次分析,违反财经法纪、会计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只是事物的现象,其本质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效。而导致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失效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所导致的严重的代理问题。“造假帐”、“编假数”、“报假表”看似是会计人员失职,实际上是企业管理者失察或明知故犯。要加强企业会计控制,前提是使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成为企业管理者的内在要求,而这要依赖于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通过改革使企业真正成为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微观主体。只有这样,企业管理者才会有内在的动力去建立和实施包括会计控制制度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会计工作才能真正得以规范。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成熟和完善,政企真正分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则以法治国才是对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治本之道。
在目前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产权制度无法进行大规模变动的情况下,应以新《会计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落实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1.尽快培育高级财务会计人材。由于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完善和健康发展,都建立在高级人才市场培育的基础上。没有高素质的人才,委派的财务总监只能是徒有其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国有资产照样流失,会计信息照样失真。
2.完善对财务总监的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如果没有监督测评体系,难免他们与单位领导串通一气,共同造假,使腐败行为合法化。如果发现财务总监在聘用期间有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以做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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