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解释将相关利害关系人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还是不足以满足一些相对人的要求,使得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只要有点联系就是厉害关系人呢学界也曾经讨论过“利害关系”发生于何时的问题,大部分学者赞成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有利害关系的人为利害关系人,实际中法院审理案件也是采取这种观点的。但笔者在一场亲身经历的行政诉讼中感受到这样的学理解释并不能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根-源就是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才有了使用中采纳学理解释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是最广的,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应得到相应的救济,因此,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的权利都应当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包括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建立。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趋势。
住户的邻近权与救济问题
第一,住改商是一个历史现象,也是一个趋势,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生活潮流。
所以,现在的态度不是去堵它,而是去疏导它,有条件的允许住改商,这是我的观点。对住改商的条件,因为有需求,所以就有结果,有人要在住宅区里经商,就妨碍其他住户的利益,发生争议的时候,应当有什么条件住户到了法院请求保护,无非是因为他认为他的权利受损,他的权利是否受损,损失怎么鉴定第一,对通行权的问题,因为有的饭店、宠物店,客户开车来,把小区的路堵住,妨碍到其他小区业主的通行,因此侵害了其他住户的通行权,这样就会引起纠纷,因为路是属于公用部分,被一个商店把公用路占用,导致权利使用不公平,这是住改商引发的通行权问题。判断是非的标准,妨碍到其他住户的通行权就是判断的标准。
第二,是否妨碍其他住户的邻近权。
业主上班累,回到家希望有很好的休息环境,窗外是歌厅有噪音,影响到其他住户的邻近权。目前,个人对邻近权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如何判断他是否妨碍其他人的邻近权是个难点。第三,看是否妨碍其他住户的通风权,通风权是广义的通风权,包括打开窗户和室外空气交换的时候有没有带来异味,这种异味到一定程度就是臭味,它对人的心理和思想都是这种广义的解释,不单是进行正常的通风呼吸,而且不能超出正常人所能忍受的空气的质量。第四,采光权,即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采光权,有些商铺为了招揽客户会建立广告,广告有可能影响其他住户的窗户的采光权。还有就是晚上点霓红灯,对其他住户的采光权也是一种侵犯。因为,人是一种很有规律的生物,白天接触亮光很正常,晚上还是这种亮光就有可能把生物钟弄混乱,给身体造成一定伤害。所以商铺对其他住户的采光权应考虑到维护。第五,侵犯其他住户的共有权,有些住改商是建在楼上,把住户建成公寓,占用电梯,有人做过测试电梯在没有住改商之前,平均等候时间是40秒,但是住改商以后,在高峰时间等电梯时间就延长到了1分钟甚至更长。这事实上侵犯了其他住户等候电梯的时间。同时,电梯常年的工作时间增多,导致他的耗损增加,电梯的费用是平均摊到每一户,有些住宅改做商用后,每天乘坐电梯的人多达100人次,而普通住户每户乘坐电梯进位每天3人次,这就导致乘坐电梯的不公平。第六,是否妨碍整个楼宇的建筑安全有没有堵住消防通道他有没有对结构改变影响建筑物的承重改变影响建筑安全这六个标准是我初步想到的,可能不太全面,请其他专家提出新的问题。
第三,救济问题。
没有救济就走极端,甚至引发暴力,所以必须有一个很有效的公力救济制度提供给住户,否则就会去寻求私力救济。我认为有三各方面需要强调,第一,注重业主大会的前置协商程序,业主大会是一种民主的意思自治机构,凡是发生争议,业主大会应该有调解协商的作用。业主说因为邻近权、通风权受到损害,要求救济的时候,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要去业主大会协商怎么解决,不要什么纠纷都到法院来,法院现在是承受不了这么多的纠纷,听说朝阳法院每年审6万件案件,这对审判质量也有影响,所以大量纠纷应有前置条件,尽量在审判程序之前化解,很多纠纷是不需要审判来解决的。第二是着重居委会的调解制度。第三,逐步形成简易审判程序,对住改商的案件尽量用简易程序,用现在的简易审判程序可能会不太适应,怎么能够通过建立简易审判程序,实现当天起诉当天立案当天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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