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在处理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的职责和权利。物业公司有责任制止业主私占公共区域和私搭乱建,如果制止无效可以代为提起诉讼。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如果物业公司怠于履行制止义务,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将此问题提交给人民法院,请求其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在处理类似小区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事件中,应当积极发挥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部分业主私占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物业公司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代为提起诉讼。物业公司进行制止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如果其怠于履行制止义务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如未予阻止,物业企业即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 主 委 员 会 如 何 处 理 私 自 侵 占 公 共 区 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约,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其中,有关规约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作出约定。
对于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有权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占行为。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行为人拒不改正,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业主共有部分的权益,对于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应当予以严惩。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都有责任维护业主共有部分的权益,尤其是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如果业主委员会未能采取相应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代为提起诉讼或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于私自侵占公共区域的行为予以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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