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3 20:47:08 432 人看过

一、宿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受理条件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宿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收益增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宿迁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

《民法典》中有近二十条规定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明确原则上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发生效力的特殊情况,如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的发生;不动产登记的属地管辖原则以及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基本的登记审查要件以及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登记机构不得进行的行为;确立了不动产登记与变动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效力之间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性质以及二者冲突的解决规则;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确立了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的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还对小区内各种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归属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对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类型进行登记等也都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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