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疫情期间房租减免政策的规定是: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可以减免一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私人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但不作强制性规定要求,具体依据出租人个人意愿确定。
一、新准则租金减让规定及提出
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现有租赁合同达成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等租金减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也可以选择采用本规定的简化方法:(一)减让后的租赁对价较减让前减少或基本不变,其中,租赁对价未折现或按减让前折现率折现均可;(二)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三)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因素后认定租赁的其他条款和条件无重大变化。
二、租客不搬离怎么办
租客不搬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出租人通知其在合理期限内迁出并付清房租,如果承租人未能在通知期内搬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房屋款,延迟支付租金,以及逾期租金。房屋租赁期满,意味着租赁合同即将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使用房屋的,应当及时出租人提出并续约。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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