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及投入效益,促进我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湖北交通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经研究,现予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建设资金管理,确保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行业标准和省政府批转的《“十一五”湖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定额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定额投资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于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的资金。
定额投资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应遵循“落实规划项目、保障功能完善、鼓励上档升级、体现小站大场、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凡享受定额投资建设的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二级及以上货运站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额投资资金分为基本定额投资资金和上档升级、小站大场的引导性投资资金。
基本定额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交通部行业标准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和JT/T402-1999《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以下简称为部颁标准)所规定的必备的主要站务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以及基本设备与智能系统设备的配置(具体内容见部颁标准及附表)。
引导性投资资金主要用于客货运站功能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配置以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的增容扩量。
具体投资额度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站点建设规模大小、站场功能完善程度综合确定。
第五条定额投资标准:
(一)客运站:枢纽站不超过10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6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450万元,三级站不超过350万元。
(二)货运站:枢纽站不超过800万元,一级站不超过500万元,二级站不超过270万元。
第六条基本定额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25万元,一级客运站525万元,二级客运站375万元,三级客运站325万元;货运枢纽站730万元,一级货运站450万元,二级货运站230万元。
(二)非贫困地区为:客运枢纽站905万元,一级客运站505万元,二级客运站360万元,三级客运站315万元;货运枢纽站710万元,一级货运站430万元,二级货运站215万元。
第七条引导性投资资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客运站:
枢纽站、一级站: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汽车尾气测试设备,增加投资5万元;配置汽车维修车间,增加投资10万元。
二级站:配置X光行包检测仪,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安全门检系统,增加投资25万元;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
三级站:配置客运联网售票系统综合布线及接口,增加投资15万元;配置微机售票系统设备,增加投资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货运站:配置货运交易代理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30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置生产管理监控系统,枢纽站、一级站、二级站分别增加投资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具体内容见附表)。
(三)为鼓励站场生产性设施的增容扩量,对二级及以上客货运站停车场(货场)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定额投资资金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纳入省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五年规划、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法组建项目法人且能落实到位项目建设自筹资金的站场项目方可申请定额投资。
站场项目定额投资资金额度以省交通厅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为准。
第九条省运管局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计划、项目施工进度和质量定期拨付定额投资资金,定额投资资金拨付与自筹资金到位数额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定额投资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全额用于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场建设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变更省交通厅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的站务生产设施及设备、体现上档升级的设施及设备的项目及规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对定额投资资金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采取暂缓、停止资金拨付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措施予以纠正:
(一)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的;
(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的;
(四)需要暂缓、停止或扣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定额投资资金的5%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证期(一年)满后,按程序拨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站场建设项目开工后,项目业主应定期如实向项目所在地的运管机构报送站场建设投资月报表,运管机构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查、核定,并汇总本辖区站场建设投资完成月报后上报至省运管局。
第十四条交通部定额投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省交通厅定额投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由省交通厅委托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凡有交通部、省交通厅交通规费(税)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不得随意处置,如需处置,按《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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