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牺牲的“管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21:01:46 245 人看过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从管理到服务,这一词之差,十分引人注目。

舆论纷纷盛赞这一变化意义重大:物业管理员变成为“服务员”,物管和业主的位置发生了变化——似乎业主从此就将告别集体无意识,翻身做主人了。也有人认为,文字改变不算什么,解决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有赖于公众法制意识的全面觉醒,更有赖于相关部门对物管从业者的管理和规范。

可是,“管理”二字,真的这么不合适宜吗?

翻开现代汉词词典,对管理的解释是这样的:一、负责某项工作使顺利进行,比如,管理财务,管理国家大事;二、保管和料理,比如,管理图书,公园管理处;三、照管并约束,比如,管理罪犯,管理牲口。从这解释中可以看出,管理的对象,更多指向具体的物和抽象的事务,或者动物。当管理对象是人的时候,一般是指罪犯,或者小孩等,指向是因违法而失去部分自由,或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需要照顾的人。一个身心健全、遵纪守法的成年人,是不应当被归于管理对象之列的。

所以,管理的对象可以是城市或小区,却不会是市民或业主。理清了这一点,就会明白其实“物业管理”这个称谓没什么问题,有问题的只是人们对管理对象认识上的错觉。而人们之所以会有这种错觉,是因为管理权力在现实中滥用,是因为管理者在潜意识中,将服务对象列为了自己的管理对象。

管理者的职责,是通过法律或者契约赋予的权力,制定、执行规则,维护规则的运行——城市管理者受市民之托,被赋予行政权力,管理城市公共事务,服务于市民,市民与政府打交道的地方,往往叫做“行政服务大厅”,而不是“行政管理大厅”;小区管理者受业主之托,与业主签订合同,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服务于业主。

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管理者的权力,依靠的是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运作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管理专制来达成。一方面,管理者拥有权力,另一方面,管理者运用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服务他人或社会。权力和服务,就是构成管理两个要素,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仅仅看到权力的一面,却看不到服务的一面,正是我们这个社会多年来对管理的一种典型误读。“管理”二字,因此成为了权力越界、服务欠缺的牺牲品。

要改变这种误读,首先需要的是管理者更新观念。此次《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对此一位北京市民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表示了担扰——他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经过艰辛筹备终于成立,正当业委会准备按规定程序“备案”后开始工作之时,却在街道办事处遇到了阻碍,街道办以“不知符不符合程序”为由,拒绝盖章。这令业主们非常困惑“备案是什么性质,是一种权力,还是一道门槛”?

在居民自治还不成熟的状况下,街道办对业主大会予以指导和规范,本是一件好事,但是,由于服务意识欠缺,结果给市民造成了“被管理”甚至于“被刁难”的印象,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涉及公共服务的许多领域,都可以看到类似的“门槛”,这足以说明,权力的闪耀,必定伴随着服务的失色,管理的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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