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5:10:26 166 人看过

商品房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要约邀请是商品房广告的一种形式,其效力如何规定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那么,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因此,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性质上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中有具体和明确的条款,则构成要约。

商品房广告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商品房广告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宣传手段,旨在吸引潜在购房者的注意。它的法律地位是要约邀请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要约。商品房广告的主要目的是引起购房者的兴趣,促使其进一步了解和考虑购买该房产。然而,虽然广告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要约,但它仍然受到一定的法律规范和责任的约束。广告主体应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广告法》等。如果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或其他违法行为,广告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购房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此,购房者在面对商品房广告时应保持警惕,理性判断广告所传递的信息,并在购房决策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商品房广告作为一种要约邀请的表现形式,在吸引购房者的同时,需要遵守法律规范和承担相应责任。虽然广告不构成正式要约,但其内容应真实、准确、合法。购房者应保持警惕,理性判断广告信息,并在购房决策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同时,广告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符合要约条件,以免承担法律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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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18日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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