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资格要求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25 01:10:10 371 人看过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人数应在5至11人之间,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它是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代表业主的利益,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如下:首先,它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次,成员人数应在5至11人之间;第三,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最后,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选举出的业主代表组成,通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有四个:一是共有建筑物内的业主;二是十八周岁以上的业主;三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四是与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规约相抵触的除外。如果业主委员会不符合这些条件,就无法成立。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管理规约、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满足四个条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在5至11人之间,委员必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管理规约、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筹备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业主委员会才能成立,并且具有相应的职权。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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