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9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是民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是国家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优抚政策,在2017年开始严格执行。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
自主就业的退役义务兵领取的地方经济补助金和其退役时领取的国家退役金之和,应不低于安置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少支配收入的120%;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地方经济补助金;在义务兵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一年增发5%。
第一类是参战退役军人。第二类是担任过师旅团营等作战部队主官的。明确凡担任过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采取“直通车”方式安置,即把安置指标优先下达机关单位,让这些转业军官先一步参加“双选”,相互看中的就优先确定接收单位。第三
退伍义务兵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1)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且自建和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以下退役军人优先安置: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
十二年军人退役军人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军人伤残指: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4、
军人退役保障法内容: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要按规定,把退役军人及随军没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要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