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有下列特殊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孕期的特殊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
女职工在孕期内可享有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
关于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以及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
首先,禁止要求女职工从事危重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其次,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做出特殊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因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
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 2、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 3、孕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此外,还规定了,女职
孕期女职工可获得下列特殊的劳动保护: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