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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怎么确定

更新时间: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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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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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于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不付的,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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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何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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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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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问答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与承诺支付之日的异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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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对关于支付工资的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做出了对劳动者特别保护并加重用人单位义务的特别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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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①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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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否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真实内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85条对《劳动法》第82条中的“劳动争议之日”作了规定,即“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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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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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发生后,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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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规定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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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地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管辖,这两个之间是没有先后顺序的,可以是由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是单位所在地管辖。如果双方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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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地点的确定,具体情况如下: 1、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由于管辖权发生争议,那么可以让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让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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